沈川閔律師 2024.11.14
結論:可以。
理由:依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滿18歲親生子女,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。
說明:
一、有關「大陸地區人民」之定義,依據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2條第4款、第3條及第9條之1規定,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人民,亦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。
二、舉例,某甲為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,其身分認定,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」第4條、第5條規定略以,如在大陸地區出生,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
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,並於出生後1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為臺灣地區人民;如在大陸地區出生,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上揭規定於出生後1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為大陸地區人民。
三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、定居者:依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滿18歲親生子女,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。次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16條第2項之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,年齡12歲以下者,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。
(詳參: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M1121124012)